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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商局开州区分局关于2017年企业个体年度报告的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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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2 14:54: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州区分局
关于2017年度企业个体年报的告知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特作如下告知,请在年报期限内完善年报资料报送。



一、年报时间。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包括补报之前年度为异常名录状态的)。
二、年报网址。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http://cq.gsxt.gov.cn/index.html】→“企业信息填报”进入。
三、年报须知(网址,地方频道)。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年度报告须知”【http://gsxt.cqgs.gov.cn/dfpd/dfpdhome.html?time=2018,“重庆市内资企业2017年度报告须知”、“重庆市个体工商户2017年度报告须知”、“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2017年度报告须知”等对年报作了详细的讲解。同时,有资料阅览或下载途径,如“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重庆)操作手册下载”和“表格下载”。
四、逾期未年报惩戒规定。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重庆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登记机关发现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强制注销:
(一)系个人经营,经营者死亡(含被宣告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且经实地核查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的;
(三)明确表示不再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愿申办注销登记的;
(四)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营业执照的其他情形。

五、工商所全面接受咨询、指导。各工商所咨询、指导电话如下:

所别
咨询电话
所别
咨询电话
汉丰工商所
02352602315
温泉工商所
02352413315
盛山工商所
02352299315
临江工商所
02352812315
云枫工商所
02352298262
铁桥工商所
02352700165
文峰工商所
02352665992
赵家工商所
02352441315
丰乐工商所
02325291191
陈家工商所
02352533315
郭家工商所
02352350320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州区分局
       2018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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