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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州区关于2017年微型企业提质发展奖励申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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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8 10: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州区分局
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
重庆市开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2017年微型企业提质发展奖励申报公告

根据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州区分局、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重庆市开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2017年促进微型企业提质发展奖励政策的通知》(开州工商〔2017〕65号)文件规定,现就2017年微型企业提质发展奖励申报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认定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附件3)的微型企业。
   2.企业经营至少在近3年(2014年至2016年,以下同)内,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完整,未出现连续亏损,申报前2年之平均销售收入与利润均有增长;在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保、消防、税收等方面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等无不良信用记录。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属本市(区)级鼓励产业目录,依法经营,产权清晰。
(二)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总体包括社会贡献指标、成长关键指标、持续成长能力指标三大类,满分100分。
1.社会贡献指标(35分),包含4项子指标。
(1)带动和解决就业情况。以近3年累计缴纳社保人数为准,缴纳社保不满3个月的不计算人数。
(2)纳税情况。以近3年平均税收负担率为准。税收负担率=企业当年应纳各项税款总额(不包括个人所得税)÷当年实现的各项销售收入与各项营业收入之和×100%。
(3)公益支助情况。以近3年为贫困学生、受灾困难户等公益支助为准。
2.成长关键指标(分值45分),包含3项子指标。
(1)近3年销售收入增长水平。近3年平均销售收入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本年销售收入增加额÷上年销售收入总额×100%。
(2)近3年利润增长情况。近3年平均利润增长率。利润增长率=本年利润增加额÷上年利润总额×100%。
(3)近3年总资产增长和负债情况。近3年平均总资产报酬率。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当期利息支出)÷平均年资产余额×100%。
3.创新能力(持续成长)指标(20分),包含6项子指标。
(1)商标品牌。包括4项子指标。获中国驰名商标;获重庆市著名商标或重庆市名牌产品;获有机产品称号、绿色食品称号或无公害农产品称号;(此项不包括自有品牌、商标权)。
(2)荣誉奖励。包括3项子指标。获国际、国家级别的设计大赛奖励(IF奖、红点奖、红星奖等)、科技进步奖、专利奖,创业大赛前三名;获市级别的设计大赛奖励、科技进步奖、专利奖,创业大赛前三名;获区级别的设计大赛奖励、科技进步奖、专利奖,创业大赛前三名。
(3)专利产权。包括2项子指标。近3年内获得发明专利个数;近3年内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软件著作权个数。
(4)规范管理。包括2个子项目。是否有安全认证(3C)管理产品;是否通过ISO企业管理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其他认证。
(5)产品研发。近3年开发市级以上技术中心认定的新产品个数。
(6)人才培养。包括3项子指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员工的比重;企业拥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人数占全部员工的比重;企业拥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人数占全部员工的比重。
二、入围确定及奖励办法
达到以下条件的,实行一次性奖补方式,并将其纳入成长型微型企业项目库。
(一)分值计算及奖励户数。依据《开州区成长型微型企业认定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1)计算分值,在全区范围内奖励5户企业。
(二)奖励对象及金额。入围奖励的分值应达60分以上(含本数)的,以最高分值依次排名取前5名,第1名奖励30万元,其余奖励依名次按3万元递减。入围不足5户的,则按实际入围户数依次奖励。
三、市(区)级鼓励类微型企业产业目录
(一)市级鼓励类产业目录
1.科技创新类。是指从事以技术咨询、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转移、技术工程化、技术培训、科技企业孵化、新产品研发及产业化和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为主要经营活动的微型企业。
2.电子商务类。是指从事第三方交易平台运营并为网络零售交易双方提供服务;自建网上商城开展网络零售经营;通过第三方平台开设网上商店,从事实物或非实物交易(同时开展实体店交易的,交易额应占全部交易额70%以上);为网商和传统企业提供网店装修、网络整体营销等第三方运营服务,以及从事电子商务相关装备和软件开发的微型企业。
3.节能环保类。是指从事节约能源资源、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提供物质基础和技术保障的现代生产型和现代服务类微型企业。
4.文化创意类。是指从事创意设计、广播电视、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文艺创作、广告服务、软件开发、动漫游戏、艺术表演、文化经纪、文化会展、文化旅游、文化产品、艺术品和工艺美术、知识产权等生产和服务的微型企业。
5.特色效益农业类。是指根据《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特色村促进农业现代化若干意见的通知》(开县府办发〔2013〕25号)规定,从事草食牲畜、水果、渔业、中药材、种桑养畜(禽)类等特色产业的微型企业。
(二)区级鼓励类产业目录
1.乡村旅游酒店类。是指根据《开县乡村旅游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开县府办发〔2013〕163号)评定的星级乡村旅游酒店类微型企业。
2.特色工业类。是指新型建材,食品医药,纺织服装,机械制造,电子信息,以及其他劳动密集型(雇工人数10人以上)制造业等6类特色工业类微型企业。
3.重点服务类。是指现代物流、养老,以及上规模的住宿、家政和超市(不含药品超市)等5类重点服务类微型企业。
四、工作流程
1.前期公告。区工商分局、区财政局应对2017年微型企业提质发展奖励政策等相关事宜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市微型企业发展网、区行政服务办证大厅、工商所办公场所、微企园(村)等公众场所进行公告。
2.企业申报。申报企业应按文件和《2017年开州区成长型微型企业认定评价指标体系》所涉要求提供完整的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报送至区工商分局。区工商分局微企科会同辖区工商所共同对申报企业开展现场核查。
3.形式审查。区工商分局对企业申报条件的符合性及资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
4.绩效评价。区工商分局、区财政局、区经信委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依据本文件和指标体系规定对申报企业进行绩效评价,得出评价结果。区工商分局、区财政局与第三方中介机构签订绩效评价合同。
5.征求意见。区工商分局、区财政局就绩效评价企业名单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6.拟定认定名单及资金使用计划。区工商分局、区财政局根据评价结果、职能部门意见,确定当年拟奖励的成长型微型企业名单。
7.公示。区工商分局、区财政局对当年拟奖励的成长型微型企业名单,通过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工商分局、区财政局提出,由区工商分局、区财政局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视为通过公示流程,异议成立的,从奖励名单中剔除,排名靠后的企业依次递补。
8.资金拨付。区工商分局、区财政局将通过公示流程的拟奖励的成长型微型企业认定名单、资金使用计划情况报市工商局、市财政局报备后,区财政局按规定将资助款项拨付到企业账户。
五、申报材料要求(按下述顺序装订)
所有材料均可提供复印件,但须核对原件,全部材料须加盖公章和骑缝章。
1.2017年开州区成长型微型企业奖励申请表;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近3年年度企业财务资料;
4.近3年纳税情况自查报告及证明材料,其中,完税证明应由国税、地税出具。
5.其他相关佐证资料(《2017年开州区成长型微型企业认定评价指标体系》中需佐证的资料、材料);
6.企业实地照片(照片应多角度、多层次反映企业场地、设备装备、生产经营、产品服务类别等情况)。
六:申报时间。自本公告公告之日起至2017年10月30日止。
七:资料下载。本公告所涉相关资料的电子件下载邮箱地址:kzgsjwqk@qq.com,密码:wqk123456。

附:1.2017年开州区成长型微型企业认定评价指标体系
2.2017年开州区成长型微型企业奖励申请表
3.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州区分局
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
重庆市开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9月18日




附件1:            2017年开州区成长型微型企业认定评价指标体系
序号
指标名称
内容与计算公式
标准值
标准分
计分方法
一票否决评价
 
 
 
1
微型企业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微型企业,具体依据2014年、2015年、2016年年度会计报表。
企业成立时应为微型企业
否,为否决。
2
财务管理
企业经营至少在近3年(2014年至2016年,以下同)期间,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完整。符合企业会计制度。
 
否,为否决。
3
赢利状态
企业经营至少在近3年期间,未出现连续亏损,申报前2年之平均销售收入与利润均有增长。
 
否,为否决。
4
行政处罚不良记录
企业经营至少在近3年期间,在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保、消防、税收等方面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等无不良信用记录。
 
否,为否决。
5
鼓励类产业
所属行业是否是市级、区级鼓励类产业。

否,为否决。
社会贡献评价
 
35
 
6
带动就业
以近3年累计缴纳社保人数为准。就业人员流动,缴纳社保不满3个月的不计算人数。
 15
16
因就业人员流动,缴满3个月为就业1人计1分。达标准值满分;以下按(实际值÷标准值)×标准分
7
税收负担率
税收负担率=企业当年应纳各项税款总额(不包括个人所得税)÷当年实现的各项销售收入与各项营业收入之和×100%,近3年平均税收负担率≥2.5%,
≥2.5%
15
达标准值满分;以下按(实际值÷标准值)×标准分。国家规定减免的视为纳税。
8
公益支助
以近3年为贫困学生、受灾困难户等公益支助金额(元)
2000
4
达标准值满分;以下按(实际值÷标准值)×标准分
成长关键评价
 
45
 
9
销售收入增长率
销售收入增长率=本年销售收入增加额÷上年销售收入总额×100%,近3年平均销售收入增长率≥8%
≥8%
22
达标准值满分;以下按(实际值÷标准值)×标准分。
10
利润增长率
利润增长率=本年利润增加额÷上年利润总额×100%,近3年平均利润增长率≥2.5%
≥2.5%
17
达标准值满分;以下按(实际值÷标准值)×标准分。
11
总资产报酬率
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当期利息支出)÷平均年资产余额×100%,近3年平均总资产报酬率≥5%
≥5%
6
达标准值满分;以下按(实际值÷标准值)×标准分。
创新能力(持续成长)评价
 
20
 
12
商标品牌
获中国驰名商标;
获重庆市著名商标或重庆市名牌产品;
获有机产品称号、绿色食品称号或无公害农产品称号;
(此项不包括自有品牌、商标权)
 
5
市级每证2分,国家级每证3分。此项累计分值不得超过5分。
13
荣誉奖励
获国际、国家级别的工业设计大赛奖励(IF奖、红点奖、红星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创业大赛前三名;
获市级别的工业设计大赛奖励、科技进步奖、专利奖,创业大赛前三名;
获区级别的工业设计大赛奖励、科技进步奖、专利奖,创业大赛前三名。
 
2
区级每证0.5分,市级每证1分,国家级每证1.5分,国际每证2分。此项累计分值不得超过2分。
14
专利产权
近3年内获1项或以上发明专利;
近3年内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软件著作权个数。
 
2
每证1分。此项累计分值不得超过2分。
15
规范管理
有安全认证(3C)管理产品;
通过ISO企业管理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其他认证。
 
2
每证1分。此项累计分值不得超过2分。
16
研发创新
近3年开发市级以上技术中心认定的新产品(个数)。
 
1
每个1分。此项累计分值不得超过1分。
17
人才培养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员工的比重≥3%
≥3%
3
达标准值满分;以下按(实际值÷标准值)×标准分。
企业拥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人数占全部员工的比重≥2%
≥2%
3
达标准值满分;以下按(实际值÷标准值)×标准分。
企业拥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人数占全部员工的比重≥1%
≥1%
2
达标准值满分;以下按(实际值÷标准值)×标准分。
合计
 
 100

备注:表内数值小数位数保留2位。


附件2:2017年开州区成长型微型企业奖励申请表

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加盖公章)
成立日期

注册资本
(万元)

注册地址

生产经营地址

所属行业(大类)
农、林、牧、渔、业
主营业务

法定代表人

手机

申报联系人

手机

开户银行(具体到支行或营业部)

开户账号

近三年获得政府补助情况
(范例)
2014年,市工商局:微型企业创业补助3万元;
2015年,市科委:科技计划项目补助20万元;
2016年,市经信委: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补助30万元。
近三年有无违法违规记录
(有则列出/无则填写“无”)
企业自评(对照认定评价指标进行自评)
指标
标准值
实际值
自评得分
得分依据
①社会贡献指标
带动就业




税收负担率




公益支助




②成长关键指标
近三年销售收入增长率



近三年利润增长率



近三年总资产报酬率



③创新能力(持续成长)指标
商标品牌

荣誉奖励




专利产权




规范管理




研发创新




人才培养




合计:①+②+③

申报资料真实性申明
本公司承诺,我公司所递交的所有申报资料是真实有效的,如存在利用虚假资料瞒报、虚报等手段通过成长型微型企业认定及资金申请资格审查并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其他所有后果,我公司将全部承担。



法定代表人(签章):
企业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以上填写的数据需提供相应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附件3: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发布之日2011年6月18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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